根據塞爾維亞共和國的《合同和侵權法》,合同僅授予合同的當事方,而不向其他當事方授予權利和施加關稅。
此原則意味著第三方沒有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。這種合同關係被概括為合同專用權。
但是,塞爾維亞共和國的《合同和侵權法》規定了該一般規則的兩個例外。當原始合同規定應將權利授予第三方時,第一個出現。當合同權利和義務於以後轉讓給第三方時,其中的第二個出現。
第三方受益合同
第三方受益合同出現在甲方與乙方訂立有效合同的情況下,該合同規定乙方應為丙方的利益而履行義務。丙方被稱為第三方受益人。根據塞爾維亞共和國的《合同和侵權法》,第三方受益人擁有自己的直接權利,以尋求乙方為自己謀取利益。
稱為被承諾人的甲方有權撤銷或更改第三方受益人(丙方)的利益,直到第三方受益人聲明接受該利益為止。同樣,如果原始合同規定,被承諾方乙方應在被承諾人(甲方)死亡後為第三方受益人的利益履行義務,則被承諾人(甲方)有權撤銷該利益。直到他去世,例如在遺囑中。
承諾人(乙方)有權反對第三方受益人(丙方)對原始合同中對被許諾人(甲方)的所有異議,例如:未履行其義務,義務過時……
合同轉讓
在這種情況下,權利和義務將在原始合同簽訂後轉讓。根據塞爾維亞共和國的《合同和侵權法》,我們有兩種合同轉讓方式。
第一個出現時傳送方(A方)是欠右由非轉印方(B方),以及右經由合同傳遞到第三方(方C)。黨A被稱為權利人與乙方的義務人。原始合同的債權人可以將所有權利轉讓給第三方,但法律禁止的或與債權人的性格有關的權利除外。轉讓合同未經債務人(乙方)同意即有效,但轉讓方(甲方)應告知其債務人(乙方)該權利已轉讓。
第二個出現在非轉讓方(乙方)對轉讓方(甲方)負有責任,並且該義務通過合同轉讓給第三方(丙方)時出現。作為A方是已知的委託人和方C被稱為委託。如果提供了原始合同(乙方)的債權人的同意,則承擔債務的合同即為有效。該合同的主要法律後果是,委託人代替了委託人(前任債務人),而該債務人應被免除義務。